通知公告|2022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13:58:53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根据《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6月20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2022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通知》规定,2022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方式包括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两种方式。省科技最高奖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技专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注重提名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优秀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奖注重提名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提名项目项目(人选)除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二)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工作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工作单位以及第一完成单位须在辽宁省内。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须已在辽宁省内推广应用。
 
(三)同一项目只能提名当年度省科技奖的一个奖项,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0年度、2021年度省科技奖获奖项目的所有完成人不能作为2022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项目,以及已参加2021年度省科技奖网评但未获奖的项目,不能作为2022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
 
(四)企业评审组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工作单位须与第一完成单位一致。
 
(五)外籍人士作为项目完成人的,须按照《2022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中《关于外国人作为我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候选人的补充说明》进行提名。
 
(六)提名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能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处级干部比例须小于20%。县级党委和政府不能作为提名项目完成单位。
 
(七)2022年度省科技奖实行分级评审,须根据评审标准和条件选择提名等级。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环节的一等奖落选项目经自愿申请可降为二等奖,其余项目上一等级评审落选不再降格为下一等级。
 
(八)提名项目不能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秘密。
 

(九)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论文造假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自2020年9月24日起,对论文造假人员申报省科技奖予以限制,对主要造假人员取消5年报奖资格,对其他人员取消3年资格。对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查实的人员,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单位提名不需申请,各单位可直接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进行提名。专家提名由责任专家负责向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专家提名申请表。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名账号和密码。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4日。

 

提名项目(人选)须在提名单位、完成单位以及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符合《2022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中《2022年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前公示内容》的规定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报名系统的开放时间为6月27日8时,在线提交审核截止时间为8月12日17时,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9日17时。如果相关问题咨询,可联系省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联系电话:024-23983020
电子邮箱:lnkjcg@126.com。

 

(来源:市科技局办公室)